部台大校長遴選案延宕多時,監察院今天針對大學自治權的問題通過糾正教育部。監委包宗和指出,人事自主權是團體自治的核心範圍。監委並且指出,教育部在處理陽明大學和台大兩個遴選案時,主張適用的法條出現180度大轉變卻說不出理由,有沒有涉及恣意濫權,成為糾正的關鍵。(李人岳報導)台大校長遴選案延宕多時,監察院分多路調查,監委包宗和表示,針對校長遴選是否屬於大學自治權的範圍?監院約詢了15位國內法政學者和卸任或現任大學校長,都認為人事自主權是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,而且民國94年大幅修訂大學法時,也確立一階段遴選的做法,當年開宗明義是要真正落實超然獨立的遴選精神。另一方面,對於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迴避規定,教育部對於稍早的陽明大學遴選案,主張大學法授權的「遴選委員會運作辦法」具有特別法的優先地位,但在解釋台大校長案時卻反而主張應該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。監察委員仉桂美質疑,這個案子想要調查通案,但卻偏偏只有台大的案子出現例外。仉桂美:『憑甚麼空前的一案你偏要用程序法?我們擔心它是空前絕後的唯一一案,所以這個案子有法制上非常嚴肅的意義,我們不能開大學的倒車。』仉桂美強調,監察院關心的不是校長誰做,而是大學自治的制度遭到破壞。包宗和則指出,台大內部的遴選作業問題已經有其他監委在調查,本案調查內容並不重複,只針對法規面問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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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ouhuo239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